《广州市排水条例》开始施行 违法排水将受罚
去年下半年经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排水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水务局表示今后单位或个人违法排水将受到法律处罚。
《条例》对镇街、村和各级河(湖)长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一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二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排水管理工作,加强依法排水宣传,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配建自用排水设施并接驳至周边公共排水设施;三是各级河长、湖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河湖整治与管理保护中涉及排水的相关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宣传、监督活动。
此外,《条例》规定,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的,由财政给予补贴。同时,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其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在规划与建设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建成的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排水规划以及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时,统筹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阳台、露台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禁止混接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
《条例》还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方面提出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和防洪排涝相关要求,采取雨水滞蓄、利用、渗排、净化一体化等源头减排控流措施,发挥建筑、道路、排水设施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确保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